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1、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2、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3、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4、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检查。
5、监督检查
(1)使用科室定期自查及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2)主管部门定期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
为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2、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备,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门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当事先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5、对受检者使用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射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6、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和健康的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7、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事故单位应做好应急处理。
医疗设备应急管理制度及应急调配流程: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院内医疗设备然发生故障等情况,呼吸机、监护仪、除颤机等各类抢救设备告急,需紧急调配相关抢救医疗设备时,适用本制度。
1、医院内借用(调配):
(1)由各科室的科主任或护士长向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紧急借用相应闲置的医疗抢救设备。
(2)借用科室应凭借条向被借用的科室借用设备,借用科室应爱护设备,用后及时归还。
(3)科室间借用有困难,白天可报设备科(63129)中午及夜间报总值班(61833)进行院内调配。
2、院外借用(调配):如院内抢救设备均在使用,无法调配使用时,电话联系设备科(5593129)向兄弟医院或向供应商借用,中午及夜间报总值班(5591833)联系设备科进行院外借用。
3、医疗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时,白天电话器械维修(62332)夜间电话总值班(61833),联系器械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如短时间内可以修复,立即修复;如短时间内不能修复,启动应急调配程序。
4、对影响调配的处置
医院内各科室的任何设备,根据抢救需要设备科、医务部、护理部、医院总值班均有权统一调配,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影响病人的抢救工作。如科室拒绝调配,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报由医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