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损害投诉的职能部门是:医疗安全科。
二、患者对疾病诊断、治疗措施、愈后等有异议投诉的,应采用
书面形式;有委托人的,被委托人范围限定在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外祖孙)或律师,且人数不得超过2人;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委托人的关系,并由患者签名确认委托关系。患者死亡的,应提供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
三、医疗安全科接到投诉后,予以登记,按照投诉类别转交给相
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组织相关临床科室专家进行调查讨论,并上报院专家委员会审查后,做出结论性意见。医疗安全科将医院结论性意见回复患方,时间一般为10-15个工作日。
四、如患方仍存异议,解决途径如下:
1、患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诉讼程序解决。
2、向滕州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学院路与塔寺路交界
处,市卫健局后楼5楼)申请需医患双方共同。
3、患方进行司法鉴定或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需医、患双方
共同),在责任明确的前提下,进行院内调解。医患双方调解不成或赔偿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再选择途径1或2。
五、患者有权在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客观病历资料。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封存患者本人的病历资料,约定封存的期限为一年。逾期患方不到场,视为放弃共同启封的权利。
六、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
人员、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制作封存笔录,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逾期不检测,将失去检测的价值。
七、患者死亡后,根据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的要求,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尸检,同意尸检的需填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不填写尸检申请书的,视为放弃尸检。
八、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
以医疗事故为由,违规停尸、摆放花圈,毁损医院财物,寻衅滋事,强夺病例资料,侮辱、伤害、限制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法予以处罚。
九、根据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2016年10月20日印发)的规定:“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根据《滕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滕政办发[2018]6号)的相关规定,患方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要求赔偿超过2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滕州市医疗纠纷入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经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解处理,特此告之。
十、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患方、医院各持一份。
患者姓名: 告知科室:医疗安全科
告知书签收人: 经办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善国中路52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632-5593060
年 月 日